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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机场建设中的相关政策解读
通用机场建设流程较为复杂,审批流程较多,主要涉及到军方、民航和省投资主管部门。今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具体流程与规范。
一、从民航及政府投资方面解读相关政策
1、主要规范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412号令)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7 33号)
《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
《民航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航发[2016] 27号)
《民航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
2、政策解读
根据《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412号令),民航局负责民航机场场址及总体规划审批、民航专业工程及含有中央投资的民航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民航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7 33号),取消了民航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
根据《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 新建通用机场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取得场址行业审核意见。第五条 通用机场应当按本办法要求取得使用许可证后方可开放使用。
根据《民航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航发[2016] 27号),民航发展基金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对于符合国家和民航相关规划及规定、技术相对简单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自筹资金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由企事业单位自行决策,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资产管理。对需要在国家或地方履行相应核准、备案程序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民航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对于省级政府或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办理的项目,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向其出具审查意见,省级政府或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待民航地区管理局联合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后,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向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报送资金申请文件。
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3、一般建设流程示意
二、从军方方面解读相关政策
1、 主要规范
《关于新建通用机场场址核准问题》
《临时起降点设立及使用暂行管理办法》
2、建设流程
为尽快开展通航相关业务,很多企业通过向军方申请临时起降点的方式解决业务开展问题。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临时起降点申请的相关政策。
三、临时起降点申请
临时起降点可分为连续使用和短期使用两种类型。
1、连续和短期使用的区别
2、报批流程
以上为通用机场建设的一些相关流程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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