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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进一步完善通用航空机场收费政策

 

 

6月25日,民航局计划发展司发布《关于征求进一步完善通用航空机场收费政策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规范通用航空机场收费行为,为促进通用航空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民航局计划发展司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通用航空机场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下发征求意见,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于6月29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民航局计划发展司。
联系人:庞东亮 王春凤
联系电话:010-64091730 64091737
传真:010-64092787
电子邮箱:d1_pang@caac.gov.cn
 

 

关于进一步完善通用航空机场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8号)精神,规范通用航空机场收费行为,为促进通用航空发展菅造良好环境,决定进步完善通用航空机场收费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用航空器(公务机、包机除外)使用运输机场的机场收费标准不超过运输航空机场收费标准;公务机、包机等使用运输机场的机场收费标准不超过运输航空机场收费标准的2倍;通用航空器使用通用机场的机场收费标准不超过运输机场收费标准。

 

二、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人工降雨、私用或商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等飞行当日每起降5架次(含不足5架次),起降费按1架次计收

 

三、非商业性急救、抢险救灾飞行、城市消防飞行、执行军事任务、飞行校验、院校训练飞行以及起飞后因机械或天气原因返航的免收起降费、停场费等航空性业务收费。

 

四、通用航空机场收费标准由机场管理机构报所属地区管理局备案。具体程序为:

 

(一)机场管理机构以提供服务的合理成本为基础,向用户提供服务成本情况(由中国民用机场协会研究发布成本测算规范文本)。

 

(二)机场管理机构应充分征求用户意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具体的机场收费标准;

 

(三)机场管理机构应于收费标准执行前30天报所在地区管理局备案,备案的材料包括

 

1.备案的机场收费项目及内涵;

 

2.备案的机场收费标准;

 

3.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资料,与用户协商一致的情况;

 

4.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五、各级民航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通用航空机场收费定期检查制度,加强对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加快推进通用航空机场收费诚信体系建设,建立通用航空机场收费行为信用档案,将其收费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据《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实施惩戒。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民用机场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民航发[201718号)与本通知不ー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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