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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考飞行员私照?先了解一下民航Ⅱ类体检标准
通航飞行员较民航飞行员的门槛要虽然低的多,但并不是完全没有要求滴,而体检就是考取执照的必要考核项目之一。
考取飞行员私照要达到民航Ⅱ类体检标准。私照是飞行员最基础的飞行执照,拿了代表你能一人安全驾驶小型飞机了,但是不能驾驶获得报酬的运营飞机。如果想以此作为职业,驾驶运营飞机,就要再考取“商照”了,考取飞行员商照要达到民航Ⅰ 类体检标准。今天小编先带大家来了解一下飞行员私照的体检合格标准。
Ⅱ级 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1.〔一般条件〕
无下列影响安全履行职责或因履行职责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及形态异常;
(2)可能导致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
(3)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
(4)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对身体造成的不良影响;
(5)恶性肿瘤;
(6)可能导致失能的良性占位性病变;
(7)心脏、肝脏、肾脏等器官移植。
2.〔精神科〕
无下列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精神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器质性(包括症状性)精神障碍;
(2)使用或依赖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3)酒精滥用或依赖;
(4)精神分裂症、分裂型及妄想性障碍;
(5)心境(情感性)障碍;
(6)神经症性、应激性及躯体形式障碍;
(7)伴有生理障碍及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
(8)成人的人格与行为障碍;
(9)精神发育迟缓;
(10)心理发育障碍;
(11)通常起病于儿童及少年期的行为与情绪障碍;
(12)未特定的精神障碍。
3.〔神经系统〕
无下列神经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癫痫;
(2)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
(3)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脑血管疾病、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4.〔循环系统〕
无下列循环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冠心病;
(2)严重的心律失常;
(3)严重的心脏瓣膜疾病或心脏瓣膜置换;
(4)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
(5)收缩压/舒张压持续高于155/95mmHg,或伴有症状的低血压;
(6)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循环系统疾病。
5.〔呼吸系统〕
无下列呼吸系统疾病或功能障碍:
(1)活动性肺结核;
(2)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气胸;
(3)胸部纵膈或胸膜的活动性疾病;
(4)影响呼吸功能的胸壁疾病、畸形或胸部手术后遗症;
(5)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或哮喘;
(6)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呼吸系统疾病或手术后遗症。
6.〔消化系统〕
无下列消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肝硬化;
(2)可能导致失能的疝;
(3)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
(4)有症状的胆道系统结石;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消化系统疾病或手术后遗症。
7.〔传染病〕
无下列传染病或临床诊断:
(1)病毒性肝炎;
(2)梅毒;
(3)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
(4)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传染性疾病。
8.〔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
无下列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
(1)使用胰岛素控制的糖尿病;
(2)使用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药物控制的糖尿病;
(3)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
9.〔血液系统〕
无严重的脾脏肿大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血液系统疾病。
10.〔泌尿生殖系统〕
无下列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有症状的泌尿系统结石;
(2)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妇科疾病及手术后遗症或功能障碍。
11.〔妊娠〕
申请人妊娠期内不合格。
12.〔骨骼、肌肉系统〕
无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其身高、臂长、腿长和肌力应当满足履行职责的需要。
13.〔皮肤及其附属器〕
无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14.〔耳、鼻、咽、喉及口腔〕
无下列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1)难以治愈的耳气压功能不良;
(2)前庭功能障碍;
(3)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言语功能障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15.〔听力〕
进行纯音听力计检查时,每耳在500、1000和2000赫兹(Hz)的任一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35分贝(dB);在3000赫兹(Hz)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50分贝(dB)。如果申请人的听力损失超过上述值,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合格:
(a)在飞机驾驶舱噪音环境中(或模拟条件下)每耳能够听清谈话、通话和信标台信号声;
(b)在安静室中背向检查人2米处,双耳能够听清通常强度的谈话声。
16.〔眼及其附属器〕
无下列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视野异常;
(2)色觉异常;
(3)夜盲;
(4)双眼视功能异常;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手术或创伤后遗症。
17.〔远视力〕
(a)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远视力应当达到0.5或以上,双眼远视力应当达到0.7或以上.对未矫正视力和屈光度无限制。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合格:
(1)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佩戴矫正镜;
(2)在履行职责期间,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矫正镜。
(b)为满足本条(a)款的要求,申请人可以使用接触镜,但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接触镜的镜片是单焦点、无色的;
(2)镜片佩戴舒适;
(3)在履行职责期间,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普通矫正镜。
(c)屈光不正度数高的,必须使用接触镜或高性能普通眼镜。
(d)任何一眼未矫正远视力低于0.1,必须对眼及其附属器进行全面检查。
(e)任何一眼有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改变眼屈光状态的手术后遗症不合格。
18.〔近视力〕
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近视力在30-50 厘米的距离范围内应当达到0.5或以上.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合格:
(1)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矫正镜;
(2)矫正镜必须能同时满足17 条和本条的视力要求,不得使用单一矫正近视力的矫正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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